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415號聲請人 楊燦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⑴112年9月14日⑵113年2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⑴2,000,000元⑵1,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偉銘對聲請人負債⑴2,000,000元⑵1,500,000元,已屆⑴112年12月14日⑵113年5月2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北區錦村段168918123/100002臺中北區錦村段168-11191123/100003臺中北區錦村段168-5149123/10000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5781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4層:86.76合計:86.76陽台:12.48全部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共同使用部分:錦村段5807建號,面積:803.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