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664號債權人 陳建欣 債務人 李冠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有明文規定,依聲請狀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自民國113年8月14日清償,債務人依上開法條規定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故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