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簡字第9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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