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7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嘉麟 │永豐商業銀│96年8月30日│3,700元│0000000│││││行 江子翠 分││││││││行│││││├───┼─────┼─────┼──────┼─────┼─────┼──┤│002│瑞保汽車材│彰化商業銀│96年10月31日│17,000元│0000000││││料行 周正隆 │行三峽分行│││││├───┼─────┼─────┼──────┼─────┼─────┼──┤│003│ 楊勝傑 │板橋市農會│96年8月31日│20,910元│0000000│││││後埔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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