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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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4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收受本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一份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始提起本件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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