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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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之1號法定代理人 呂建宏
之13之1號被告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3,358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0年12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930,328元(計算式:63,35830.467=1,930,328.18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