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489號上訴人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被上訴人 林漢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8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