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瑞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瑞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翁瑞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黃崑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