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2號上訴人 鄭阿標 上訴人 藍新傳
藍新乾 藍慶重 藍永得 藍永雄邱淑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明煌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數額均各核定如附表所示,且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仁心附表┌────┬───────┬───────┐│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新臺幣)│費(新臺幣)│├────┼───────┼───────┤│鄭阿標│6,547,200元│98,767元│├────┼───────┼───────┤│藍新傳│5,790,400元│87,630元│├────┼───────┼───────┤│藍新乾│1,425,600元│22,735元│├────┼───────┼───────┤│藍新傳│1,073,600元│17,538元││藍新乾│││├────┼───────┼───────┤│藍慶重│5,192,000元│78,720元│├────┼───────┼───────┤│藍永得│1,284,800元│20,656元│├────┼───────┼───────┤│藍永雄│1,443,200元│23,032元│├────┼───────┼───────┤│藍邱淑香│1,249,600元│20,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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