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李宛珍 律師 謝礎安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朝誠
江海濱 李吟芳 賴怡璇 被告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天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就訴外人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參與分配,聲明之債權有誤為由。因訴外人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存有爭執,仍在訴願中,如附表所示。本件民事訴訟,以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參與分配之債權存在與否,為裁判之前提事實。於如附表所示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則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判決書、和解筆錄在卷可參,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表:
編號案號內容1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2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91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3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4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92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5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6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7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94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8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