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抗告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相對人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