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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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8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瑞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21世紀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