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275號債權人中聯資源(股)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全日盛實業(股)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