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68號聲請人今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今平 聲請人 黃中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
黃致中 律師 陳彥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嘉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林麗玲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孟珊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婕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