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85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務人 施起堂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735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7,98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