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66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聲字第166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和解筆錄聲請人丙○○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訟代理人 陳令宜 律師相對人甲○○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對人乙○○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訟代理人 吳鎧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家聲字第16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彭志崴書記官林佑盈通譯翁瑋欣到庭和解關係人:詳報到單所載。
和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乙○○均應自民國113年12月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仟伍佰元之扶養費(付款方式:按月匯款至聲請人指定帳戶,亦即前鎮加工區郵局帳戶,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0號),前開給付每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針對民國113年11月以前對相對人二人之扶養費請求權亦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確認無訛並無異議簽名於下:
聲請人非訟代理人:陳令宜律師相對人甲○○:甲○○相對人乙○○:乙○○相對人非訟代理人:吳鎧任律師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林佑盈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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