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7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依紋 債務人 李長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玖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柒
萬壹仟玖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