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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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7號抗告人 許新旺 相對人 徐菁辰 即 徐千絨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拍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依非訟事件法規定,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89年台抗字第1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即債務人許新旺於民國108年1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就對伊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同日訂立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並經登記在案(下稱系爭抵押權)。抗告人於同日簽發本票1紙,向伊借款500萬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為同年4月15日(下稱系爭本票),詎到期後經伊提示予抗告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本票二紙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查其形式要件業已具備,以109年度司拍字第4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抵押權及系爭本票之原因債務係同一筆債務,原裁定意旨將之併同撰寫,易造成伊須負擔二筆500萬元債務之表象,爰提出抗告以表達不同意見;又依兩造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第4條之約定,借貸期限為1年自108年1月14日起至108年4月13日止。期限屆滿前需展延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協議,伊已依上開約定提前通知,並獲相對人同意展延,迄今已有1年,伊也依約繳付利息,故本件清償期因雙方之新協議而更改為不定期,相對人未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先行催告伊還款,應認清償期尚未屆至。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四、經查,抗告意旨指摘其經相對人同意展期並均依約繳付利息等節,除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外,此項抗辯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尚非本件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所得審究。是相對人實行系爭抵押權之形式要件既已具備,仍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原審所為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范坤棠
法官鍾志雄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雅君┌───────────────────────────────────────────────────┐│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42號│├──┬─────────────────────┬──┬──┬────┬─────┬─────────┤││土地坐落│使用│使用│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編號├───┬────┬───┬───┬────┤│地類├────┤範圍│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區│別│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里鄉○○里段││0000-000│森林│農牧│5,130.00│全部│許新旺(全部)│││││││0│區│用地││││││││││││││││├──┼───┼────┼───┼───┼────┼──┼──┼────┼─────┼─────────┤│002│花蓮縣○○里鄉○○里段││0000-000│森林│農牧│5,000.00│全部│許新旺(全部)│││││││1│區│用地││││││││││││││││├──┼───┼────┼───┼───┼────┼──┼──┼────┼─────┼─────────┤│003│花蓮縣○○里鄉○○里段││0000-000│森林│農牧│3,378.00│全部│許新旺(全部)│││││││3│區│用地││││││││││││││││├──┼───┼────┼───┼───┼────┼──┼──┼────┼─────┼─────────┤│004│花蓮縣○○里鄉○○里段││0000-000│森林│農牧│3,379.00│全部│許新旺(全部)│││││││4│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