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鄭文祺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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