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95年12月19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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