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0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鵬勝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0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