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24
號
原 告 李淑鈴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8,0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具狀更正民事異議之訴狀內當事人欄位。
三、具狀補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住居所,暨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