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紫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正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民國105年1月1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壹紙,其匯款金額僅為新臺幣195,000元,尚無從推知其餘借款新臺幣285,000元部分之請求權依據。
故請釋明就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85,000元部分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款借據、票據等)
二、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吳正江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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