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2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鈞皓 送達代收人 陳美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劉天發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58,84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編│土地/建物│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權│房屋課稅現值│價額(小數點以│總計││號│││(㎡)│利範圍│(新臺幣)│下四捨五入)│(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38,000元/㎡│77.74│2分之1│無│1,477,060元│1,958,842元│││904-64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54,528元/㎡│190.35│168分之1│無│61,782元││││904-14地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無│無│2分之1│840,000元│420,000元││││1941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南市東區裕孝│││││││││路297之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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