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上慶 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訴訟代理人 郭信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具狀請求撤回全部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