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原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原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原勞簡字第1號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穰嫻 被告葉爵士即爵士達鳳工程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九行關於「至我效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失效日止」;第11行關於「111年1月2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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