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 闞幼敏 被告 李素照
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闕幼敏 」之記載,應更正為「闞幼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白豐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