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梓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五)沒收3、⑶整段記載,均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五)沒收,僅有1、2、3共3段文字描述,其中第3段下,並無⑶該段文字之論述,該段文字係與本案無關之他案被告判決內容,因本院傳輸判決書類原本過程產生差錯,致判決正本出現整段⑶之他案被告判決書內容,判決正本顯然誤植,而與原本不符;然此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新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又「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條第3項亦有明文,因本案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件合法上訴,依該條項但書規定,本裁定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品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