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 陳良 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育德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惟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方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雖謂:相對人林育德請求聲請人返還投資款,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勞簡字第2號判決並宣告得為假執行,但聲請人已提起上訴,為免強制執行影響聲請人之信用致難回復,爰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助字第
452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然查,聲請人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其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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