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7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7611號聲請人 陳金隆 聲請人 陳金發 相對人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上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其中利息請求部分,本票未載明,應依上開規定,惟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其逾百分之六部分,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1761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TH427370│├──┼───────┼─────┼──────┼───────┼──────┤│002│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4月15日│107年4月15日│TH427371│├──┼───────┼─────┼──────┼───────┼──────┤│003│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TH427372│├──┼───────┼─────┼──────┼───────┼──────┤│004│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5月15日│107年5月15日│TH427373│├──┼───────┼─────┼──────┼───────┼──────┤│005│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30日│TH427374│├──┼───────┼─────┼──────┼───────┼──────┤│006│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6月15日│107年6月15日│TH427375│├──┼───────┼─────┼──────┼───────┼──────┤│007│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6月30日│107年6月30日│CH543902│├──┼───────┼─────┼──────┼───────┼──────┤│008│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7月15日│107年7月15日│CH543903│├──┼───────┼─────┼──────┼───────┼──────┤│009│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CH543904│├──┼───────┼─────┼──────┼───────┼──────┤│010│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CH543905│├──┼───────┼─────┼──────┼───────┼──────┤│011│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8月30日│107年8月30日│CH543906│├──┼───────┼─────┼──────┼───────┼──────┤│012│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9月15日│107年9月15日│CH543907│├──┼───────┼─────┼──────┼───────┼──────┤│013│106年8月30日│500,000元│107年9月30日│107年9月30日│CH54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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