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
聲請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3日以99年度板秩字第11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無力繳納
罰鍰,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拘留 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鈞院於民國(下同)99年7月13日以99年度板秩字
第119號裁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0,000元確定在案,
惟被處罰人因無力繳納罰鍰,而均未到案繳納,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
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總額為10,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5日
,故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
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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