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911號
原   告  郝茂治
訴訟代理人  張國芳
被   告  劉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2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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