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114號
上 訴 人 乙○○
即被告)       之2.
被上訴 人 文心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第1項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99年10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99年10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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