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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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瑞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慶璋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