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0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碧鳳具保人鄭永福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00年9月1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被告張碧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000元,經具保人鄭永福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及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派警前往拘提均未果,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拘提回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元。
二、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又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第1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然因具保之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倘未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無效果前,不得逕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參看司法院民國【下同】70年
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
三、經查:被告張碧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經具保人鄭永福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及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派警前往拘提均未果,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拘提回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而本院雖限期命具保人鄭永福偕同被告張碧鳳到庭,且該傳票於100年8月22日送達至桃園縣八德市○○里○○街○○巷○○弄○號具保人鄭永福住處由具保人之父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參,然具保人鄭永福於100年7月26日起已另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是上開傳票自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送達,因之本院上開通知具保人鄭永福偕同被告張碧鳳到庭之傳票自難認已合法送達,而不得沒入具保人鄭永福之保證金。上開沒入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裁定,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庭法官游紅桃
蘇昌澤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__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