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陳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萬元。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9,007元,及自97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