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卿安 債務人顏釉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