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佳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佳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8月26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揭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6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之透明顆粒1小包(淨重0.026公克,取樣0.010公克,驗餘淨重0.016公克),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0年12月13日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為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將前揭毒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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