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遠偉被告吳榮總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理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遠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鄭遠偉因被告吳榮總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700383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榮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7年6月30日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鄭遠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又被告另案於108年5月10日遭本院以
108年新院平刑義字第125號發布通緝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08年1月22日竹檢錫執理108執180字第0000000000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1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份、新竹地檢署108年3月6日竹檢德執理108執180字第1089007931號函暨拘票及報告書1份、新竹地檢署108年3月6日竹檢德執理108執180字第1089007934號函暨拘票及報告書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