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8年度竹秩字第4號移被告 陳志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800011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琪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陳志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2月05日13時02分至同日14時04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區○○○○街○○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其所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經受理員警於電話中撥放語音勸阻,而勸阻不聽,仍多次無故撥打該報案專線(共計9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志琪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警員於107年12月5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新竹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9份、110報案專線通話錄音譯文1份。
三、查被移送人所為上開行為,有前揭證據足堪佐證,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自承飲用酒類後無故撥打警察機關110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恐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行為後之態度,及違序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