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原告祭祀公業深坑仔即黃田法定代理人 黃濬欽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被告亞陞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杰 被告弘盛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作弘 被告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森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