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游文瑞 被告 黃淑華
黃淑芬 柳志堅 柳志民 上1人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淑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