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1號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相對人 李靜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其付款地記載為「嘉義縣竹崎鄉○○村○○○00號」,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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