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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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清理之認可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林煌斌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債務人 黃來發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林煌斌」;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歐建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鍾佳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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