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宛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宛柔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101年12月13日起至106年1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8月01日止累計139,897元未給付,其中133,242元為本金、5,371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宛柔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00年10月13日起至105年10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8月01日止累計235,570元未給付,其中228,102元為本金、6,184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宛柔│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133242││8月0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宛柔│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99%│││228102││8月02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