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6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6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6705號債權人揚鳴視聽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齊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捌拾捌萬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拾捌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㈦新台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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