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0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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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02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即佳德地政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佳德地政士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佳德地政士事務所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人?究為獨資或是合夥?。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