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670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及其住所地。(依所附票號YQ000000
0號支票顯示,其發票人應為新成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而非乙○○。)
二、如欲對乙○○請求,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三、如欲更正債務人為新成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經工商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該新成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4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43469678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