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保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欲返家,以不多的時間,陪伴想念的人,再於無後顧之憂之情形下入監服刑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實,且因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危及社會治安甚鉅,為防護社會起見,認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99年4月28日對被告執行羈押,有該日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各1份存卷可憑。次查被告涉犯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業經本院於99年6月23日以99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因認被告前述羈押之原因暨其必要性俱仍存在,不能以具保方式使之消滅。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至第3款之事由,從而,旨揭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培麗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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