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445號原告 杜宗錫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
張漢榮 律師被告 汪明 和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5,27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100元/㎡×佔用面積40.18㎡=285,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定確定後2日內補繳2,09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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